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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网络域名,网站劫持可能获刑
作者:网络    点击次数:3079次    发布时间:2018-01-02

盗窃网络域名 可按盗窃罪判处
  2009年5月,被告人张四毛预谋窃取陈某拥有的域名“8.cc”,后将该网络域名转移绑定到自己的邮箱上。2011年6月,张四毛在网上域名交易平台将网络域名“8.cc”以人民币12.5万元出售给李某。2015年9月29日,张四毛被公安机关抓获。
  此案被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张四毛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根据昨天发布的第九批指导性案件中,通过“张四毛盗窃案”,厘清此前一直存在争议的“网络域名算不算个人有效财产”问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介绍,该案的指导意义在于,明确了网络域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属性,盗窃网络域名可以认定为盗窃行为。
  劫持网站域名 同样会被判刑
  除了盗窃网络域名以外,人民检察院还发布指导案例称,“劫持域名”后果严重的,可以破坏计算机系统罪提起公诉。
  据悉,2004年,90后男子李丙龙通过修改网站域名指向,劫持互联网流量,导致某知名网站长达四小时左右无法正常运行,案发当日仅邮件系统电脑客户端访问量就从12.3万减少至4.43万。此案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李丙龙被判刑五年。
  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说,李丙龙一案的起诉和判决,明确了修改域名解析服务器指向,强制用户偏离目标网站或网页进入指定网站或网页,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域名劫持行为,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域名发展新阶段:法律地位受认可!
  依据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案件,可以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作为释法说理的根据”。万春表示,对于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类似案件时要参照适用。

检在第九批指导案例中发布域名盗窃以及域名劫持案,充分明确了域名作为有效财产在法律上的地位。这也就意味着,域名的价值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那么域名使用者及域名投资人的权益也将获得进一步保障。从长远角度来讲,对于域名行业未来规范化和健康化发展,都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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